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李兴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明清与谢明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莲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正明与被执行人李兴莲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正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