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顺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文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堂县人,村民,住金堂县。
审理经过
原万顺华与被告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顺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万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