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绍元,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何鑫,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绍元与被告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许绍元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绍元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绍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绍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 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