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王艳平与李增宝、吴俊玲、李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2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三行、第四行遗漏上诉人王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强,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