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景凤与被告陈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景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清河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清河林业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凤与被告陈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景凤撤回对被告陈忠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景凤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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