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百翔饭店,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经营者:于兰。 被执行人: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20)第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百翔饭店、于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