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银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人:丁敬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钱金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银香、丁敬初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金盛持有的其父亲钱必仲(已死亡,身份证号4324211931××××××××)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0×××38)中的存款49280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银香、丁敬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钱金盛持有的其父亲钱必仲(已死亡,身份证号4324211931××××××××)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0×××38)中的存款49280元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12.8元,由申请人刘银香、丁敬初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