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王宇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华杰与被告王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丁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为1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本金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分期偿还。后被告陆续还款,当欠款剩下26000元时,被告一再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债权人为青岛道尔物流有限公司,丁华杰以本人名义起诉,非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丁华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