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郑旭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金贵,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贵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金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