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调兵山市。
被告:郭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调兵山。
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铁岭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铁岭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