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会所、幼儿园综合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5377002M。
法定代表人:卢华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洁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第三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潭中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47980Q。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娜、第三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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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