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风中(曾用名赵忠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焦作市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大玉(曾用名夏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风中与被告夏大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甫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风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大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风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粘瓷砖工程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碧桂园工程。同年3月份原、被告协商,原告承包了被告粘瓷砖工程,2018年6月5日原告将粘瓷砖工程竣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0000元,因被告暂无钱,于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到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40000元,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3月份原、被告协商,原告承包被告粘瓷砖工程,2018年6月5日原告承包的粘瓷砖工程竣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0000元,因被告暂无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赵忠诚班组),今欠到阜阳碧桂园贴砖工程款40000元(肆万元整打)打此欠条,以致证明,(6月30前付清),欠款人:夏大玉,2018、6、5。”2020年3月20日,南里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四组村民赵风中身份证号码410824197108××××与赵忠诚是同一人(赵忠诚是乳名)。庭审中原告称是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原告的。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夏大玉欠原告赵风中工程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赵风要求被告夏大玉支付原告粘瓷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夏大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风中欠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风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夏大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甫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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