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193892,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6129.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