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方精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22民初32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方精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精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方精柱财付通存款38.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