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柏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寿、赵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昆仑山特种动物养殖场,住所:宁果公路10公里处。
负责人: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裴柏锋诉被告青海昆仑山特种动物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裴柏锋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昆仑山特种动物养殖场的起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柏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裴柏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裴柏锋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才让加
人民陪审员 娄会杰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