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邢天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与原告邢天增系夫妻关系。 被 告 亢银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负责人:吴斌,职务总经理。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3247.6元(372.7元/天×8天+交通费26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赔偿事项 营运损失2608.90元(372.70元/天×7天),系财产损失。 以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邢天增财产损失7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邢天增财产损失1908.90元(2608.90元-700元)。 审理经过 原告邢天增诉被告亢银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邢天增财产损失7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邢天增财产损失1908.90元 三、驳回原告邢天增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亢银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