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蓉,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杨修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蒲蓉与被执行人杨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湘12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杨修珍在我市有一套101.19㎡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进行了查封,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暂时难以处置;2019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猎豹牌车辆进行继续查封,但不知下落,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6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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