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省德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信地城市广场5幢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O7R45R(1-1)。
法定代表人:张春云,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翟昊与被告安徽省德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翟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