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吴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明与被执行人吴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4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明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吴兴国给付借款53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我院于202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吴兴国名下有位于东洲区××街唯一住房一处(41.37平),我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该房屋手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 再查,被执行人吴兴国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兴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查封房屋手续、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