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马伊热·木拉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帕尔·衣迪力斯,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丽米热·阿布拉,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号。        

主要负责人:郑景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4.48元,减半收取5422.24元(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已预交),因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5397.24元退回原告古丽尼沙·胡达拜尔、马伊热·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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