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8409-0。
法定代表人:蔡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机构代码证号:24377789-3。
法定代表人:孙岱秀。
被执行人: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机构代码证号:75075235-9。
法定代表人:蒋朝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再次了申请执行,现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102执恢16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