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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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场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899304845P。
负责人:杨超员,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李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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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