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阳光美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217113XH。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正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吴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