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执行人:黄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金明与被执行人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闽04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89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另查明,被执行人除本案外,另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四件,应执行标的为326151元;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截至2021年7月6日,本案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闽04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