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现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国瑞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彭成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现卫与被告国瑞德、彭成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孟现卫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现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现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现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