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勇与被执行人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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