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孔某(申请执行人丈夫),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执行人:刘某1,女,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2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2月、5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2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50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