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嫔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滕州市级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海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嫔嫔与被告杨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刘嫔嫔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嫔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嫔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嫔嫔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