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财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赵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洲与被告吕财元、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德洲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德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刘德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