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财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赵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洲与被告吕财元、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德洲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德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刘德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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