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留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魏柯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留佳诉被告魏柯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留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留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留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留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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