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留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魏柯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留佳诉被告魏柯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留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留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留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留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