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梁春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永富与被执行人刘勇、梁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刘勇、梁春利价值4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