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云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李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袁云霞与李向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向前应向原告袁云霞偿还借款本金47280元,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李向前承担。因李向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云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0元。
三、2021年6月8到被执行人住户籍所在地新蔡县葛陵村委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6日,向平舆县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轮候查封,该房产于2024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和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李向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人刘占勇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826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826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向前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