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告:蒋建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国与被告蒋建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振国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振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1086.00元由刘振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