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韩乃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清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韩乃延与被告张清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韩乃延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韩乃延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施世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