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曹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皖1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皖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