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陈小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涛与被告陈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小锋向张洪涛支付欠款5650元;2、判决陈小锋向张洪涛支付违约金1900元(自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3月2日,100元/日);3、本案诉讼费由陈小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7月4日,陈小锋先后多次在张洪涛开设的装修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但没有支付货款。2020年12月27日陈小锋向张洪涛出具欠条,欠款9650元,并约定如遇纠纷可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张洪涛多次催要,陈小锋拒不还款。张洪涛起诉后陈小锋还款4000元,剩余5650元未付。为维护张洪涛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陈小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洪涛在建材市场经营装修材料生意,陈小锋在张洪涛开设的装修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但没有支付货款。2020年12月27日陈小锋向张洪涛出具欠款条,欠款条主要内容为:“本人陈小锋(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明珠世纪城1单元3楼东,电话191××××4666因资金周转不便现欠张洪涛(身份证号码:)人民币9650元大写玖仟陆佰伍拾元。本人承诺于2021年2月12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欠款人陈小锋2020年12月27日”。该货款经张洪涛多次催要,陈小锋未支付,张洪涛在庭审中自认2021年3月10日起诉后,陈小锋又偿还4000元,现余5650元未付,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洪涛向陈小锋供货,陈小锋向张洪涛出具欠款条,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张洪涛履行了供货义务,陈小锋也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陈小锋向张洪涛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在结算货款上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现陈小锋尚欠5650元货款未付,其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故对张洪涛要求陈小锋支付货款5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支持以欠付的565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陈小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陈小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洪涛支付货款5650元和违约金(以5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张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小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莉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宏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