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显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京房易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被告:青岛市融资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显中诉被告青岛京房易居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市融资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显中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