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象山区红森林工艺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11号德天商业广场35#楼1-南2号门面。

经营者:王国庆,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四川天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象山区红森林工艺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天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山区红森林工艺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象山区红森林工艺品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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