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巴中市黄家沟秦巴区电商产业园第**栋**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巴中市安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户籍地**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川省**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马平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永乾及原审被告马平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9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网络侵权,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网友发帖过程中上诉人尽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合理监督责任,被上诉人所谓的名誉损毁和经济受损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没有侵权行为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2.网友的发帖和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被上诉人的名誉损毁和经济损失,没有侵权的任何后果。3.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生活工作中名誉和经济受损,没有单位同事和居住地群众的证明反应其名誉和经济受损,被上诉人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4.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网络主体单位在法定范围和限度内进行的舆论监督,上诉人并没有对贴文予以增加、修改、转发,也没有对贴文采用特殊字体和标注显著颜色等吸引眼球的手段。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网络主体仅仅对侵权行为扩大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不是简单的对网络发布的所有内容一概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没有结合案件适用法律。2.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决定休庭,但事后没有追加新的被告参加诉讼,根据第一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判定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不至于完全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不当目的,技术性选择给被上诉人留足缓冲时间和补正机会,明显违法,理应纠正。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承担不公,上诉人将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一审没有支持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3000元受理费是按侵权案件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既然不支持,就应由请求方即被上诉人承担,有违司法公正,上诉人旗下的游鸽网会进行全程舆论监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胡永乾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有维护网络秩序的主观监管职责,第三方在其网站上恶意诋毁被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带来不良影响,且事后未删帖,未采取相关措施应共同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2.关于程序上问题,无法找到发帖人的情况下只起诉网站运营者是可以的,其次事件发生后被上诉人身体上心理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胡永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网络等社交媒体等方式刊登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4日2时19分,网名为“40637584”的网友通过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创办的社区论坛网发表了一篇名为“恳请严查南江县蒲坪村霸道村官胡永乾”以及相关照片的匿名贴;2016年12月19日0时35分,网名为“天意如此”的网友在社区论坛上发表了一篇“恶霸势力村长”的帖子和相关照片。被告马平选以手机号码在该社区论坛注册并对上述帖子发表了评论。原告胡永乾在庭审中请求法院查明在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创办的社区论坛网名为“40637584”和“天意如此”的网友真实身份,经职权调查过程中,因信息网络安全监管程序的严格要求不能查明两名网友的身份。
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登记成立,“40637584”和“天意如此”的网友发布的帖子在2016年12月24日已全部关闭。被告马平选申请法院调取南江县沙河派出所、南江县赤溪镇纪委涉案材料,经2017年3月9日在南江县沙河派出所取证未查询到相关材料,2017年3月13日依法调取了2016年12月14日“关于反映蒲坪村主任胡永乾有关问题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告”,证实未发现原告胡永乾存在违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胡永乾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创办的社区论坛网“恳请严查南江县蒲坪村霸道村官胡永乾”、“恶霸势力村长”的帖子和照片,有针对性的指明原告胡永乾,并在网络平台传播为第三人知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文字明显带有诋毁原告名誉的性质,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并且被告马平选申请我院调取证据亦未发现原告胡永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在开办的论坛上审查贴文的真实性存在疏忽,没有核实真实性和完整性就通过审核发布到公共网络平台,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巴中游鸽网络公司积极关闭论坛贴文,避免诽谤的肆意传播。被告马平选跟帖发表评论,评论语言虽不文明规范但没有故意借机诽谤、诋毁,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相关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公开向原告胡永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胡永乾的名誉。二、驳回原告胡永乾要求被告马平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胡永乾要求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平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举出了案涉网贴的实际发贴人身份信息的电脑截屏图片,图片显示信息为电话号码、姓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未记录其他内容。被上诉人胡永乾对截屏图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客观真实的反应出图片所示岳煜轩就是本次侵权帖子的实际发贴人。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的保护。网名分别为“40637584”和“天意如此”的网友在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创办的社区论坛网发表匿名贴,帖子《霸道村官胡永乾》的标题明确指向胡永乾,其与《恶霸势力村长》的帖子标题所使用的“霸道村官”、“恶霸势力”词语,均明显带有名誉贬损和人身攻击的意思,且极易引人关注;连同帖子内容使用的“骂人”、“打人”、“刘汉”、“村霸”等贬义性语言,用列举事实和比喻的修辞方法贬低胡永乾的人格;帖子所配照片系建筑工地照片,并无人员使用暴力或肢体接触的显示,但文字说明为强占机械和明抢材料。以上内容明显具有贬低胡永乾名誉的性质,帖子在面向社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和传播,受众广泛,引导读者产生对胡永乾负面性认知和反感情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无疑侵害了胡永乾的名誉权。
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作为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媒体平台,不应成为随意发泄个人仇恨和进行人身攻击的场所,负有对其发布和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针对具体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具有诋毁性质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必要的屏蔽。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对《霸道村官胡永乾》和《恶霸势力村长》帖子疏于认真必要的审核便发布到公共网络平台,对于帖子造成损害胡永乾名誉的后果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电脑截屏图片所记录的电话号码、姓名、地**地址和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仅显示某**公民的身份信息案涉网贴之间缺乏关联性,即该证据不能证明图片记载的信息所指向的主体就是案涉网贴的实际发贴人,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判判决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刊登向被上诉人胡永乾赔礼道歉的道歉信的具体媒体平台不明确具体,且无证据证明案涉帖子被其他媒体转载,故上诉人巴中游鸽网络公司应在其自已创办的社区论坛网刊登道歉信向被上诉人胡永乾赔礼道歉。原判亦未判明刊登道歉信的期间,应予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胡永乾要求被告马平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胡永乾要求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平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相关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公开向原告胡永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胡永乾的名誉。”为“限上诉人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开办的社区论坛网首页刊登道歉信,公开向被上诉人胡永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胡永乾的名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胡永乾负担2500元,被告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胡永乾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