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理人:耿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恒顺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