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原审被告):唐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安福镇老正街*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唐麟(原审被告)与被申诉人王红霞(原审原告)民间借贷一案,唐麟不服本院(2021)湘07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麟申诉要求:1.请求撤销(2021)湘07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2.依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申诉理由为:1.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建设银行的流水,以证明2020年9月、10月、11月分5次取款15600元支付给了王红霞;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审实体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果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唐麟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故对唐麟的再审请求不予审查。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唐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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