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恒利北岸星城7号楼东段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彦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军,甘肃可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方大炭素中厂门与大通路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占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兰州利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