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

原审被告: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二十层A区A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吉民。

原审被告:王霄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审被告:肖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审被告: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审被告:郑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1)鲁71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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