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男,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5316F。 法定代表人:伍洪兵,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芳与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秀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干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