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双堠镇双堠居委和平村民大组,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居委和平村。
审理经过
原告沈树军与被告双堠镇双堠居委和平村民大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沈树军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树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沈树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