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才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

被告:张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马才林与被告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才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才林和被告张俊文认识多年,2017年5月25日,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月利息300元,承诺半年内将本息一并还清,因原告和被告相识多年,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将1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写了借条并按了手印,到了还款期,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并长期躲避不接原告电话,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带来很大伤害,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困难,就被告拒不还款一事,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1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俊文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就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才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张俊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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