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爱林。
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沈爱林与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许绍臣而不是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爱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