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川镇和平东路*号,干部。
原告:李建平,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川镇东街村二组*号,农民。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马小兰,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川镇胡川乡深坷村四组,农民。
被告:马生富,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川镇胡川乡深坷村四组,农民。
被告:马连英,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川镇胡川乡深坷村四组,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李建平诉被告马小兰、马生富、马连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李军、李建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军、李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李军、李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