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蔺国伟,男,出生于****年**月**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欣天地润通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苑三巷119号。 法定代表人:吕光,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国伟与被告新疆欣天地润通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蔺国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国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国伟撤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蔺国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布来提艾拜吐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