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佳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牛德东。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奥盛厨房电器经营部,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吕英杰。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上海市徐汇区奥盛厨房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奥盛经营部)与上海佳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宁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佳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本市青浦区朱枫公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佳宁公司称,一、该公司原股东徐宁平、钱雪珍在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现股东牛俊连、牛德东之前,刻意隐瞒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奥盛经营部的事实,且收取的首付款未用于佳宁公司的经营,该款之后又返还奥盛经营部,疑点重重,法院对此应予明察。二、原股东与现股东在转让佳宁公司的股权时,约定该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或纠纷由原股东处理。原股东徐宁平也曾于2016年出具承诺书,承诺奥盛经营部与佳宁公司仲裁案由其负责处理。现法院执行现股东持股的佳宁公司名下的财产,对现股东不公平。三、仲裁时,佳宁公司的股权已转让给现股东,原股东未告知现股东仲裁事宜,导致现股东未参加仲裁审理,严重侵害佳宁公司及现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法院执行案涉房屋对佳宁公司而言极为不公。故佳宁公司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奥盛经营部与佳宁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4号裁决,确认佳宁公司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奥盛经营部返还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违约金20万元、保全费5,000元、代垫的仲裁费40,050元。仲裁期间,经奥盛经营部申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沪0118财保4号民事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裁决生效后,奥盛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沪02执45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奥盛经营部表示需与佳宁公司协商,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书面异议,但对执行依据的异议除外。本案中,佳宁公司主张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该公司与奥盛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且未从原股东处得知仲裁事宜,属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佳宁公司主张原股东隐瞒事实将股权转让给现股东,损害现股东的利益,但未举证证明损害该公司的利益,故不符合提出该异议理由的主体资格。综上,佳宁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佳宁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江 审 判 员 徐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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